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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無固定期限合同一般適用於勞動者在企業工作達到法定時間的情況,顯然不適合季節性用工的情況,因此,只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高雄臨時工務為期限兩種勞動合同可供選擇。
(一)企業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新北臨時工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季節性用工以使用此批勞動力完成階台北臨時工段性生產任務為特點,階段台北粗工性生產量有時很難准確量化,因此,完成這一生產任務的周期很難用年、月、日來表述,這個階段性生產任務即為勞動合同法上的“一定工作任務”。
(二)企業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季節性用工采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台北人力派遣於企業完成訂單生產任務招用短期勞動者的情況。訂單的生產量是確定的,因此勞動期限也是可以准確計算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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