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類型多種多樣,按勞動者是否高雄臨時工在編的標准來看,勞動合同可分為正式工勞動合同和臨時工勞動合同兩種。其中,臨時工勞動合同是台中臨時工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於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而正式工勞動合同則更為標准正式。最近有徐州求職者提出疑問:臨時工協議能簽多久?如果單位不給簽正式合同,難道要一直做臨時工?
作為在職場中處於弱勢群體的臨時工來說,對於臨時工協議一定要有一定的認識。有了正確的認識才能更好的台中人力派遣簽署臨時工協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接下來,英才君就這個問題為大家作出解答。
1、臨時工要簽合同嗎?
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臨時工這個特殊界定。
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是勞動工,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沒有“正式工”和“臨時工”的區別。臨時工的本質是源於上世紀90年代,國務院發文推行公務員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門開始制定“三定方案”(定機構,定編制,定職能)。相對於有編制的“編內人員”,臨時工被統稱為“編外人員”。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不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風險?
從法律的角度分析,無論是《勞動法》還是新的《勞動合同法》,均未以“臨時工”與“正式工”來劃分和規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而是規定雙方都應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此來規範雙方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同樣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與這些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法定的期限,就會面臨支付雙倍和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3、關於臨時工協議最多簽多久
在《勞動合同法》中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台中粗工五日。
- Sep 15 Sat 2018 10:46
臨時工協議是什麼?臨時工協議簽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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