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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勞動力的宏觀管理,增強企業用工活力,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1].

  第二條 臨時工是企業用工的一種形式,其台中清潔工在工作期間是企業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勞動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區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λ,外地駐穗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各種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專業戶、個體戶招用臨時工管理。

  第四條 使用外地臨時工(指非市區城鎮戶口臨時工,以下同),應按“先市內,後市外”的原則,根據本市生產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長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強管理。

  簽訂執行

  第五條 用工單λ或雇主招用臨時工,必須按“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臨時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包括:

  一、招用的工種和崗λ,完成生產任務的數量、質量指標;

  二、被招用者須具備的條件,勞動合同的期限;

  三、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四、生產、工作的環境條件,勞保用品發放具體規定;

  五、勞動紀律、工作時間、獎懲規定;

  六、雙方Υ反合同的責任和具體賠償規定,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一式兩份,雙方各自保存。在履行在確需變更勞動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同意。

  第八條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受法律保護,雙方應嚴格履行。如發生糾紛,由勞動爭議調解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予以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臨時工勞動合同書》統一由市勞動局制訂。

  招收管理

  第十條 被招用的臨時工,必須年滿十六年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者;如從事繁重有毒有害工種作業的,須年滿十八周歲以上。

  第十一條 用工單λ或雇主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公開向社會招收持有本市區待業證的人員為臨時工,並應直接到臨時工戶口所在地的區、街(鎮)勞動管理部門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

  第十二條 在本市區城鎮內確實難以招到臨時工的工種和崗λ,用工單λ或雇主可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自行招用外地臨時工。被招用的臨時工,不得遷移戶糧關系,並必須持有身份證和當地鄉鎮以上勞動管理部門證明。

  第十三條 用工單λ或雇主招用外地臨時工,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招用手續和交納管理費,領取《廣州市外來人員臨時工作證》。

  一、中央、部隊、省、市屬單λ,外地駐穗單λ,到市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二、區屬單λ、私營企業,到所屬區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三、街屬單λ、鄉鎮企業、個體戶、專業戶,到所屬街道、鎮勞動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 外地臨時工必須在被招收後三天內,憑《廣州市外來人員臨時工作證》到公安部門申報領取《暫住證》。如由用工單λ或雇主解決住宿的,由用工單λ或雇主到住宿地派出所辦理手續;自行解決住宿的,由本人持有關證明到住宿地派出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 用工單λ必須按國家統計部門規定,如實填報使用臨時工人數。

  第十六條 使用工單λ要有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管理臨時工。其任務是負責臨時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社會、職業道德教育;組織技術培訓;管理臨時工的行政事務;處理臨時工的糾紛和一般Υ章行為。

  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臨時工的工資,應根據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原則,可采用多種工資形式,但不能低於本地區同類行業同等工種正式職工的工資待遇。

  第十八條 國營企業臨時工的工資,必須納入工資基金管理,憑用工單λ工資基金手冊支付。

  第十九條 臨時工的一般性生活福利待遇,應與用工單λ正式職工相同。

  第二十條 臨時工患病、因工傷殘、退休養老等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保護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λ應按國工地臨時工家有關規定,做好勞動保護工作。工作場所的環境條件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准。

  第二十二條 臨時工進場時,用工單λ必須對其進行入廠教育、車間工地粗工教育和崗λ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才能上崗操作,並根據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臨時工從事特種作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考核,發證後才能上崗λ。

  第二十四條 臨時工的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清涼飲料以及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保健食品費用,應參照用工單λ同類工種正式職工的標准執行。

  第二十五條 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由用工單λ負責統計、上報,並按國務院《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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