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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與其主導產品名稱一致的情況,隨處嬰兒取名可見。如:可口可樂、索尼、松下、、春蘭、長虹、美的、科龍、小天鵝,等等。有些卻與此不同,名稱與其主導產品名稱不一致,但還不至於存在嚴重傳播障礙。如美國菲利浦?莫裡斯的主導產品是萬寶路香煙,世界著名的品牌是萬寶路,而不是菲利浦?莫裡斯。

  一般而言,用主導產品名稱命名的往往具有以下條件:

  (1)主導產品名稱不反映產品的具體特性和品質,名稱與產品的關系不夠緊密。如海爾集團用“海爾”命名該生產的所有產品。不論這些產品是多麼的不同,都可起用與名稱一致的名字。

  (2)名稱一般不涉及具體事宜,因為名稱必須從宏觀上把握傳播的可行性和可信性。為此,命名一般比具體產品的名稱具有較強的包容性、抽像性和概括性公司命名。如果用產品名稱命名名稱,那麼產品名稱絕不能反映產品的具體特性,否則名稱的傳播並不能包含更多的內容,充其量只為單一產品作宣傳,而這違背了宣傳的初衷。宣傳的基本目的就是讓的所有產品和業務在品牌傳播上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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